丢失的问题相信大家在日常工作中也会遇到很多,那么开具的丢失了,对方要求重开行吗?如果对这部分知识点不太了解,那就和好吖好大账房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给对方开的增值税,对方弄丢了怎么办?
开票方可以不作处理,收票方按如下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开给客户的丢失了怎么办?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以上就是有关开具的丢失后处理方式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的财税知识,请多多关注好吖好大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