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即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
今天和好吖好大账房一起学习该政策几个相关的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设备、器具是指什么?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二)新购进的概念。
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
(1)这里的“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
(2)“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购进时点的确认原则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四)“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
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