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条明确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综合整理,病历的定义可归纳为:
①是关于患者疾病发生、 发展、诊断、 情况的系统记录;
②是医疗活动过程中经过归纳、分析、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档案及资料总和;
③并不是过程中的所有资料都是病历,比如一些临时性的文件(典型的如:入院须知、辅助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属于病历,但病理切片、X线片等不属于,也不会归入病案保存);
④病历在经病案管理人员整理后归档到病案室,病历将转变为病案;
⑤具备法律效应。
病历发展简史:
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通过病人拜神像祈祷治病,庙内的祭司们将诊治的每个病人的病情、症状、结果一一记录在案,作为个人病历妥善保管起来。
公元前5世纪希波克拉底就提倡病历需实现两个目标:反映疾病过程、指出疾病的可能原因;着重疾病的描述。
19世纪初,随着听诊器的发明及其他医疗仪器的发展,扩展了医生的感官,从而病历也从病人或家属的叙述扩展到医生、护士的发现。
20世纪60年代,Weed改进了病历的结构,他提出以问题为中心的病历结构SOAP。
S(Subjective):即主观性资料,包括患者的主诉、病史、过敏史、药品不良反应史、既往用药史等;
O(Objective):即客观性资料,包括患者的生命体征、临床各种生化检验值、影像学检查结果、血、尿及粪培养结果、血药浓度监测值等;
A(Assessment):即临床诊断以及对过程的分析与评价;
P(Plan):即方案,包括选择具体的药品名称、给药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时间间隔、疗程以及用药指导的相关建议。
(备注:发现一个有意思的巧合:与医学的发展史是关联起来的。)
现病史:现病史是病史中的主体部分。围绕主诉,按症状出现的先后,详细记录从起病到就诊时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的经过和诊疗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1)起病时间、缓急,可能的病因和诱因(必要时包括起病前的一些情况)。(2)主要症状(或体征)出现的时间、部位、性质、程度及其演变过程。(3)伴随症状的特点及变化,对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重要阳性和阴性症状(或体征)亦应加以说明。(4)对患有与本病有关的慢性病者或旧病复发者,应着重了解其初发时的情况和重大变化以及近复发的情况。(5)发病以来曾在何处做何种诊疗(包括诊疗日期,检查结果,用药名称及其剂量、用法,手术方式,疗效等)。(6)与本科疾病无关的未愈仍需诊治的其他科重要伤病,应另段叙述。(7)发病以来的一般情况,如精神、食欲、食量、睡眠、大小便 、体力和体重的变化等。
淋巴结:全身或局部浅表淋巴结有无肿大(部位、大小、数目、压痛、硬度、移动性、瘘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