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诊断证明单的开具流程
1. 患者就诊
患者在医院门诊或住院就诊时,需要向医生详细描述自己的症状和病史,并接受医生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以便医生能够对患者的病情做出正确的诊断。
2. 医生诊断
医生在了解患者病情的基础上,根据临床表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结果做出诊断,并制定相应的方案。
3. 开具医疗诊断证明单
根据患者的情况和需要,医生会开具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单,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开具医疗诊断证明单需要填写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方案等内容,并加盖医院公章和医生签名。
4. 患者领取医疗诊断证明单
患者在医生开具医疗诊断证明单后,可以到医院相关部门领取相应的证明文件,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在领取时需要患者出示身份证明和就诊卡等相关证件。
医院一般可以开具以下诊断证明书:
1. 急性疾病:如急性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
2. 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等。
3. 传染病:如流感、肝炎、结核等。
4. 肿瘤疾病:如肺癌、乳腺癌、结肠癌等。
5. 外伤:如骨折、、创伤等。
6. 手术:如阑尾炎手术、剖腹产等。
7. 产假、病假等:需要提供合法的用途。
不同的医院和地区可能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的病种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医院或相关部门了解。在申请诊断证明书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和身份证明,同时需要说明诊断证明书的用途,确保合法合规。
像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可以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这部分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给患者或其家属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它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可以作为司法鉴定、因病休假、办理病退、工伤认定、残疾鉴定、申请生育二胎指标、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