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室、注射室、处置室、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 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 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 有物品、环境的和设备;
(四) 有洗澡设施;
(五) 有30年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六)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药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