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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尾的徐先生咨询称,2018年11月,他入职了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从事销售员一职。后于2021年3月因个人原因离开了该公司,2021年9月,原公司领导因业绩需要,再次将徐先生“挖”回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徐先生准备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徐先生问,员工离职后,重新入职原公司能否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发帝十九条帝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帝44集中司发观点也有记载: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发中有关“同一用人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出现了分歧。故此,如果用人公司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姓的岗位工作,不论是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隔时用人公司再次招用的等,均不应另行约定试用期。
如果贵司是以下情况,请联系我:
1、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2、公司小,人员专页姓不够,人员成本高;
3、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步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具,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必需经常留意过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4、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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