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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10:46:00  304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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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近期的“心痛一万年”、“随便开”,再往前的,“且谈且饮”、“此致敬礼”、“CAN YOU FEEL ME?”等等,都是因缺乏显著性而导致商标被驳回。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在商标取名时,一定要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不能暗示产品特性。人人都想注册一个好商标,但能不能成功注册,需要掌握辨别“显著性”的能力,在起名或命名品牌的时候,依据专业的判断和查询能力,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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