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a)股东人数和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即不超过50人,股东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c)股东出资方式多样,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d)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付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f)其他条件: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