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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内外资公司注销,快速一次认可

    2021-07-11 01:24:02 113次浏览
    价 格:面议

    1、 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1)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3)营业执照;(4)批准证书。

    2、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外资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文件

    步: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

    企业清算前的前置审批程序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原审批机关请求批准,所需材料: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需要向企业所在地的原审批机关(各个地区的外经贸委)申请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

    2、 企业权力机构(股东或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3、 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章程声明(合资、合作企业则提交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

    4、 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合同、章程;

    5、 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包括员工遣散、安置及经济补偿的说明)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7、 原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通知,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第三步:清算组委员会出具清算报告

    1.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2、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包括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公司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在内的各项清算活动

    3、清算委员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4、向审批机关(外经委)提交《清算报告》,该报告需经企业权利机构(股东)签字确认,获得正式批准。

    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没有结的义务;

    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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