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租赁:中租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委托租赁: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 转租赁: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中租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
1.直接融资租赁: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设备。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我们需要明确是在哪注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国内各地不同省市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政策不同,主要的是有些省市目前是暂停受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的,诸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在这些一线的省市,要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也并非完全不可行,只是对于发起方的资质审核极其严格,建议选择收购融资租赁公司。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