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不同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考虑以下五方面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
认定程序
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认定遵循民事审判程序,且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认定不是终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监督。中国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则由省、区、市质检局掌握,后的初选、征求意见和公布工作由“名推委”在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进行,其评价结果不受司法监督。
程序不同。中国每年评定一次,由企业自行填报后交省级质检机关,再报送中国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的认定采用国际惯例和通用方法,实行个案审查认定原则,不受时间限制;
中国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中国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中国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中国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中国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