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里规定:
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II、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
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
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证、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目录序号249: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