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业务有明确的商账追收功能,其有序合法性非常明显。我国对商账追收有明确限制,商业保理机构即使是合法有序地进行商账追收也困难重重。解决商业保理的法律定位不仅关系到保理业务的开展也关系到我国建设征信体系的整体进度。因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全国性的,因此如果本地不能注册的话,可以选择设立在其他地区,或者也可以选择收购现成的空壳商业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可以让供应商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应收帐款,为供应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务:
(一)贸易融资;
(二)应收帐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担保;
(五)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相关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商业保理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保理服务,填补了市场一大空白,为中小企业发展增添了巨大动力,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商业保理公司注册会以更多的业务创新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更优质、更便利、更低成本的服务。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要求:
(一)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二)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三)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四)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五)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六)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七)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八)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