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有依据)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通常对于只有发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才支付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不支持的。当然需要有经验的律师整体把控,方能实现目的。
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应对办法:关于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例如: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不要聘请不专业的律师,让对方的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弄假成真”。
第二种是在起诉讼前十日或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同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种是和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就可以与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的话,可以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如果有了公证的还款协议,一旦到期,债权人就可以据协议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
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的讨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