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本市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的从业人员。本规范所称代理记帐从业人员,是指经批准的各类代理记帐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所有人员。
本要求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质。
4.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帐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