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或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4.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要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因此必须要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若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9.其他有关文件。